(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的。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10年,不足10年按照该知识产权权利剩余有效期计算,可续展 实践中是按照7年来操作的。
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30日内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提交资料
申请书;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副本或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印件;商标、专利、版权的证书或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或授权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抚松的其他文件。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续展为在有效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15天内审批。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变更:知识产权人的名称、地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载有知识产权产品情况发生更变、代理人情况变更的,核准变更后10天内办理。
(一)注册为系统用户
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间和提高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效率,除特殊情况外,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二)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三)缴纳备案费
现已无需缴纳备案费。
(四)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的下列地址: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五)补正申请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申请人可以通过备案系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受理、审核、核准和驳回申请的全部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意见,对其申请进行补正。
(六)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不退还原申请文件。